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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通知(转发)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03 点击: 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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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财务处

各部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12万元及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于2016年1月1日开始,3月31日之前完成。

1. 根据税局要求,凡2015年全年个人所得达到12万元及以上的教职工均须按要求自行在网上申报(网址:http://www.gdltax.gov.cn/wsgs/)。

(2015年3月前入职且未修改过个人网上申报密码的教职工按“教工财务查询”中显示的密码进行登录;2015年3月之后入职且未修改过个人网上申报密码的教职工可电话咨询财务处工资科查询密码;已修改过个人网上申报密码但忘记的可自行根据税局网页提示查询密码。)

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11个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包括股票转让所得和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因为学校只能统计工资薪金收入,所以其它部分需纳税人自行统计如实申报。

3. 我处将本校教职工的个人工资薪金2015年收入公布在财务处“教工财务查询”网页上供教职工个人查询,作为表格填写的依据。

4. 表格填写参照附件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表指引和附件2“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表格样板。(注:应申报机关:广州市越秀区地方税务局税源管理四科,街道乡镇信息:黄花岗街道)

其中工资薪金部分的年所得额(即教工财务查询系统的“工资、酬金应发合计”)、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和已缴扣税额参照教工财务查询系统的数据填写。

工资科联系电话:39322733

联系人:范俊麟

财务处
2016年3月2日

附件:

  1.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表指引。

  2.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表格样板。